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现住深泽县。 被申请人:冯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北省辛集市,现住该村。 被申请人: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北省辛集市,现住该村。

审理经过

王某与冯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冀0128民初65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冯某、李某名下银行存款129,4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该案已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冯某、李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冯某、李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立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鑫辉 书 记 员 袁月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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