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北京惠成晟家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万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存红、天津良存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芙蓉、系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万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被执行人:刘紫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审理经过

武冈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万成、刘紫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北京惠成晟家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对武冈市人民法院扣留(冻结)案外人北京惠成晟家玻璃有限公司在北京魏善庄和城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场地腾退补偿款1800000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称,北京惠成晟家玻璃有限公司不是武冈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马万成只是案外人公司的股东。请求中止对异议人在北京兴瑞临福置业有限公司(北京魏善庄和城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的场地腾退补偿款1800000元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是武冈市人民法院裁定扣留(冻结)的北京惠成晟家玻璃有限公司在北京魏善庄和城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场地腾退补偿款的财产所有权是否属被执行人马万成所有。武冈市人民法院裁定扣留(冻结)该财产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查查明,案外人北京惠成晟家玻璃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该公司不是武冈市人民法院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马万成虽系该公司的法人、股东,但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相混同,人民法院也并未依法追加该公司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裁定扣留(冻结)案外人北京惠成晟家玻璃有限公司在北京魏善庄和城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场地腾退补偿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五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对北京惠成晟家玻璃有限公司在北京魏善庄和城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场地腾退补偿款1800000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建平 审 判 员  唐 剑 审 判 员  李艳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胡涌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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