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号:(2021)沪02民终87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波福电气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园国路60号。
法定代表人:RATHNINDERATHNINDEWALAWWEANURUDDH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诚,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波福电气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波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22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安波福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安波福公司无须支付孙威2019年年终奖134,833.80元。事实与理由:年终奖是对工作满整年及来年继续留任员工的奖励,发放与否系企业自主权,并非员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且员工在职系领取年终奖的必要条件。孙威在安波福公司发放2019年年终奖之前就已离职并入职安波福公司的竞争对手公司,在此情况下,仍要求安波福公司对其进行奖励,不符合公司发放年终奖的初衷。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安波福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孙威辩称,年终奖系孙威劳动收入的组成部分,本案系安波福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才造成孙威在2019年为公司服务未满一年,且2019年安波福公司绩效良好,而孙威对安波福公司2019年绩效做出了贡献,双方之间亦无竞业限制约定,故孙威理应获得2019年年终奖。安波福公司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诉称
安波福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安波福公司无需支付孙威2019年年终奖134,833.80元。
一审法院查明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事实及判决理由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对安波福电气系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嘉劳人仲(2019)办字第2931号裁决书认定安XX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裁决已生效,本院对安波福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予以确认。安波福公司的《员工手册》对年终奖发放有明确规定,本案中造成孙威在2019年11月6日后无法继续履行劳动义务并无法参加2019年绩效考核的根本原因系安波福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孙威主动离职,故不适用《员工手册》中关于“员工若在年终奖发放日前离开公司,年终奖不予发放”的条款。一审法院根据所查明之事实,结合孙威此前两个年度均享受年终奖及晋升加薪的实际情况,认定年终奖系孙威工资收入的组成部分,并以此维持本案仲裁裁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安波福公司在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诉请的情形下,其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安波福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安波福电气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