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彬芳大道64号。

法定代表人:林秀雄,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余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余某某刑事判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中,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余某某的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等进行查询。查无被执行人余某某的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登记信息。在梅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查无被执行人余某某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在被执行人余某某的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江区黄泥墩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查无被执行人财产。鉴于被执行人余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粤14执2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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