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某。
申请执行人:徐某;
申请执行人:赵某;
申请执行人:夏某;
申请执行人:任某;
申请执行人:孙某1;
申请执行人:孙某2;
申请执行人:李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高密市志诚机械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王某等10人与被执行人高密市志诚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高劳人仲案字(2020)第706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尚未消全部履行的法定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2月4日、2月10日、3月8日、3月18日、5月7日、6月7日、7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反馈结果显示所有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车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活动,上述文书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报告二个方面的情况:一是本次恢复执行的主要目的是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二是采取限高措施后,被执行人已受到影响,并主动联系申请人,表示愿意以出口退税的款项偿还欠款,目前双方正在协商过程中。在双方协商未果而执行期限届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协商有果、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时机成熟时,再依法申请结案或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本院将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