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行,住所地:承德双滦区。
负责人:李明丽,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赫,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红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行与被告刘红岩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红岩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4128.67元、应收利息1734.27元、应收费用2628.52元,合计28491.46元(应收利息、应收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4月6日,上述利息、费用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具体金额以原告信用卡系统当日生成数据为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9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同日签署《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申请表》,申请信用卡卡号为62×××26,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000.00元,取现额度为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后未归还透支款项,截止到2021年4月6日,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4128.67元、利息1734.27元、应收费用2628.52元,合计28491.46元。被告未按约归还贷款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行不能提供被告刘红岩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刘红岩的送达地址,法院无法向被告刘红岩送达应诉手续,属于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14元,退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