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襄城农商银行),住所地:襄城县紫云大道南段1509号。 法定代表人:尚献国,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邓二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刘龙海,男,****年**月**日出生,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马龙飞,男,****年**月**日出生,住襄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襄城县公证处做出的(2019)豫许襄证执字第194号执行证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二伟、刘龙海、马龙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邓二伟、刘龙海、马龙飞的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协助执行法律文书),并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京伟 审判员 王志坚 审判员 朱**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查帅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