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岚县县城向阳路西三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春旺,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本村。
被执行人:马书明,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本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山西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春旺、马书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127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由二被执行人连带归还申请执行人山西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5000元,并支付以16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3日至2019年6月22日按照月利率8.1‰计算的利息,以及从2019年6月23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8.1‰基础上加收50%计算的利息(已付利息12472.24元,在给付时予以核减);二、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执行人刘春旺负担,申请执行费2375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其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春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9175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书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737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