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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徐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雅娟,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朱丽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宁波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徐洁与被执行人朱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11民初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朱丽娜返还申请执行人徐洁借款支付82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朱丽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及传票,要求朱丽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朱丽娜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朱丽娜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有价证券、公积金和保险。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朱丽娜名下×××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另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朱丽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朱丽娜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朱丽娜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处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朱丽娜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徐洁。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朱丽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211执6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绍海

审判员纪培福

审判员陆昕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颜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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