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文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播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勤江,贵州远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芬,贵州远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瑞步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服装产业园C-10楼。
法定代表人:杨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文建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瑞步鞋业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内属该公司的以下物品进行查封:合底机一台、高频机一台、高车三十台、拆边机2台、温控机一台、平车十三台、边缝机二台、盖世压合机、利成机器一台、德士隆机器一台、双头盖世压合机、油压全自动前帮机三台。担保人李芬以其所有的位于绥阳县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承揽而发生纠纷,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财产,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查封被申请人贵州瑞步鞋业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内的以下物品:合底机一台、高频机一台、高车三十台、拆边机2台、温控机一台、平车十三台、边缝机二台、盖世压合机、利成机器一台、德士隆机器一台、双头盖世压合机、油压全自动前帮机三台,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担保人李芬位于绥阳县,产权证号:黔(2018)绥阳县不动产权第0002647号,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420元,申请人王文建已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显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