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易启平,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以(2016)黔0628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易启平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2021年7月14日本院刑事审判部门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易启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责令易启平当日内缴纳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00元、退赔被害人飞天茅台酒3瓶、紫砂茅台酒2瓶、泸州老窖酒2瓶、三星NOTE3手机一部。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线下调查,被执行人易启平在松桃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松桃管理部无住房公积金;经向被执行人易启平户籍地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易启平在该村无房、无车、无征地补偿款,长期不在村中,现住地址不详。通过本院内网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易启平银行卡内无存款,也无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线上查询和线下调查,已经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易启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易启平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易启平进行高消费限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的要求。因此,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在核实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适时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8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再次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维常 审 判 员 陈 岗 审 判 员 田应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袁 辉 书 记 员 黄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