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仲娉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友谊县商贸局退休职工,现住友谊县。 被告:李庆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仲娉婷与被告李庆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仲娉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2300.00元,并以本金12300.00为基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0日,被告进货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本金123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故诉讼至人民法院。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庆玉已搬离原告提供的住所地,现李庆玉不在被告所提供的地址,去向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经审查被告李庆玉已搬离原告提供的住所地,现去向不明,原告在起诉后不能准确地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和地址,视为本案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仲娉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0元,减半收取计53.75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国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