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淅川县博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商圣街道狮子路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317658492R。
法定代表人:皮志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群,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俊凯,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艳,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淅川县安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丹江大道东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0700552348。
法定代表人:刘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恒,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淅川县博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艳、淅川县安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淅川县博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淅川县博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淅川县博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计97元,由原告淅川县博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