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利,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现在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0202刑初465号刑事判决,将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案号为(2021)吉0202执448号。
本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受害人李铁兵的保全申请,于2020年12月24日轮侯查封了张利坐落于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2999号保利远达大街小区1区2区B6号楼302号房屋[房产证号:吉(2018)长春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建筑面积:146.18平方米]的房籍,还查封了张利名下×××号车辆车籍,但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因对查封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由首封法院或有优先权法院进行。本院已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发出申请参与分配函。
本院查明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张利名下银行存款仅壹百余元,无有价证券等财产等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张利在我院辖区范围内无房屋登记信息。2021年3月31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可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吉0202执4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不受影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