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学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京山市人,住京山市。 被执行人:李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京山市人,住湖北省京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学清与被执行人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学清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学清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鄂0821执569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德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丰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