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学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京山市人,住京山市。 被执行人:李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京山市人,住湖北省京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学清与被执行人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学清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学清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鄂0821执569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德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丰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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