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孙彬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告:汪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文,林口县林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其他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孙彬彬、汪青与被告陈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2- 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彬彬、汪青的起诉。 已经预收的案件受理费423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 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婧祺 书 记 员 荆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