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对原告李璐诉被告李绍远、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1481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豫1481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庞玲,身份证号码:4123281974××××××××”补正为“被告庞玲,身份证号码:4123281974××××××××”。 审判员 刘亚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祝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