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鸡公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411500764853820X,地址:信阳市鸡公山管理区招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安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家军,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北京华严投资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2789951988H,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21号楼3层32069。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鸡公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鸡公山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华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严公司)投资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0)信仲裁字第073号裁决书认定的权利与义务。因本院执行的(2018)信仲裁字第028号裁决书与本案执行的(2020)信仲裁字第073号裁决书中互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双方愿配合本院对两案执行工作,互不损害权益,双方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愿配合本院开展两案的执行工作,不相互损害权益,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北京华严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鸡公山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对北京华严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征信系统,所引起的责任,由北京华严公司负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豫15执2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