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重庆市丰都区人。 被告:张某,山西省阳泉市人,暂住沁源县。 被告:史某,山西省阳泉市人,暂住沁源县。 被告:闫某,山西省阳泉市人,暂住沁源县。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被告史某、被告闫某、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陈某以私下解决为由,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闫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