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重庆市丰都区人。         被告:张某,山西省阳泉市人,暂住沁源县。         被告:史某,山西省阳泉市人,暂住沁源县。         被告:闫某,山西省阳泉市人,暂住沁源县。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被告史某、被告闫某、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陈某以私下解决为由,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闫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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