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某某 被告:邵某某 被告:赵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邵某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21年1月6日立案,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一万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791.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为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766.00元退给原告。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翟 峰 审判员 祝 颖 审判员 罗延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时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