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祁门县阊顺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凤凰新村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MA2NJRFW6A。
法定代表人:汪明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益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丹丹,安徽昌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新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第三人:张顺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祁门县阊顺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新潮、第三人张顺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祁门县阊顺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祁门县阊顺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门县阊顺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祁门县阊顺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