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鲍佳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代理人何世达,浙江翰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桑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鲍佳生与被执行人桑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2民初7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鲍佳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桑炜支付申请执行人鲍佳生本金人民币3257100元、支付律师费30000元,2019年12月9日止的利息165426元及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该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210元,申请执行费37097.3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桑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桑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桑炜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被告辩称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桑炜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小额公积金缴存,无执行价值,无房产、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查封被执行人桑炜名下车牌号为浙AK××××汽车一辆,已责令其交付车辆,现未实际扣押。查封被执行人桑炜名下位于杭州市××村××幢××单元××室房产,因案外人对上述房产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故上述房产本院暂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桑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桑炜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桑炜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桑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请求情况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研判通知书,要求其于2021年4月21日前来本院执行局进行执行研判,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到庭。经执行研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2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研判结果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研判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经执行研判,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执10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本案有争议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人员 执行员  陈曦晔

执行员  赵丹平

执行员  濮剑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洪莹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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