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燕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李向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审理经过
燕飞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老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轮候查封李向伟名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证书编号:洛市房权证2006字第××号。查封时间三年,自2021年9月2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党彤彬 审判员 许丽飞 审判员 田振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