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洪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大竹县。
被执行人:惠州市超超越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章豪。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原告)陈洪国与被执行人(被告)惠州市超超越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粤1303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一惠州市超超越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洪国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但利息总额不得超过12000元(40000*30),超过部分不予保护};本案受理费816元、公告费690元,合共15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一惠州市超超越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权利人陈洪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查明 执行中,经查询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本院已向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明被执行人惠州市超超越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目前处于注销登记状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要另寻法律途径追加执行主体。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并表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贾寒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