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口亨通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槐店镇站、前大道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4654P82N。
法定代表人:邵建富,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李美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柳松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孙高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审理经过
申请人周口亨通汽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美玲、柳松强、孙高峰追偿权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李美玲、柳松强、孙高峰的银行存款35000元进行冻结。在保全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申请人有银行存款可供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