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口亨通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槐店镇站、前大道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4654P82N。

法定代表人:邵建富,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李美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柳松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孙高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审理经过

申请人周口亨通汽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美玲、柳松强、孙高峰追偿权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李美玲、柳松强、孙高峰的银行存款35000元进行冻结。在保全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申请人有银行存款可供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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