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振青,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申请执行人王秀宝,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申请执行人杨爱民,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申请执行人毕汉收,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执行人:张仁静,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石振青、王秀宝、杨爱民、毕汉收与被执行人张仁静(2019)鲁148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依法立案,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执行人张仁静工资收入12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凤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健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