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振青,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申请执行人王秀宝,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申请执行人杨爱民,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申请执行人毕汉收,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执行人:张仁静,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石振青、王秀宝、杨爱民、毕汉收与被执行人张仁静(2019)鲁148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依法立案,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执行人张仁静工资收入12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凤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