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阳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孙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阳秀与被执行人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孙辉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陈阳秀支付5057.40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50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1591.60元,剩余标的3465.80元,经查被执行人孙辉有退休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陈阳秀同意本案剩余标的通过扣划被执行人孙辉退休工资方式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次执行需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陈阳秀同意终结执行,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12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