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华阳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三环金色交响家园秋恋1栋3单元1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03MA6KTFMY3D。
经营者:彭晒华。
委托代理人:胡云齐,贵州法甲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志强,贵州法甲律师事务所 律师(实习),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望谟观山月布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文化广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6090318812U。
法定代表人:陈亮,系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华阳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望谟观山月布依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和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华阳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华阳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60(已减半),由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华阳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