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乐佑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勇,黄冈市浠水县兰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詹建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乐佑兵与被告詹建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乐佑兵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佑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乐佑兵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易 扬 人民陪审员 刘 玉 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代雯莉 书记员陈**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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