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宗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先全,津市市名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周序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津市。 被申请人:张先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住津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周宗贤与被申请人周序兵、张先芝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宗贤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序兵、张先芝名下银行存款93000元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周宗贤提供本人名下银行存款97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宗贤关于对周序兵、张先芝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周序兵、张先芝名下银行存款93000元或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周宗贤名下银行存97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江海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鲁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