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国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谢立伟,男,汉族,1982年10月21日,住河南省息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国胜与被告谢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马国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告谢立伟返还原告现金20500元;2、被告谢立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份原告因酒驾被查处,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谢立伟,托被告处理原告酒驾一事。总共给被告20500元,没有把事情办成,经原告多次追要,钱一直没有退给原告。

被告辩称

谢立伟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马国胜因酒驾一事找到谢立伟,托其处理,先后支付给谢立伟20500元。后事没办成,马国胜要求退款。2020年8月20日,谢立伟出具欠条一份,约定谢立伟借到马国胜20500元,于2020年10月1日前还完。该款谢立伟至今未予归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国胜与谢立伟于2020年8月20日对之前的款项进行了重新约定,包括借款数额、还款时间,该债权债务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故对马国胜主张偿还借款205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谢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支付给原告马国胜20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元,由被告谢立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子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亚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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