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渠敬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张善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被申请人:威海仁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爱菊。
审理经过
申请人渠敬海与被申请人张善勇、威海仁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万元以内予以保全。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按申请标的额**万元,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维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岳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