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长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全兴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何长涛与被执行人全兴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2民终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全兴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长涛于2021年2月3日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全兴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全兴桥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全兴桥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本院又于2021年2月4日向沅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7月16日我院对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全兴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何长涛发现被执行人全兴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