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
主要负责人:杨松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岗升,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俊,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灏同,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被告孙灏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