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1772031370。
法定代表人:魏超。
住所地: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董永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系该行纪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李伯菊,河南问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余善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与被告余善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