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1353654U),住所地:三亚市解放二路365号。

法定代表人:赵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东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执行人:谭小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东明、谭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琼0271民初7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陈东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0万元及支付利息(截止2019年8月9日的利息为42477.4元;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被执行人谭小娟对被执行人陈东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东明、谭小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东明、谭小娟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证卷股票信息、工商信息、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东明名下别克牌的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理。另,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谭小娟银行存款19377元,在扣除执行费191元后,余款19186元已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清偿了部分债务。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到被执行人住地实地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东明、谭小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措施。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19377元。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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