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成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霞,河北君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邯山区鼎圣时代自助音乐会馆,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79号。
投资人:任宏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宏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成叶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邯山区鼎圣时代自助音乐会馆(以下简称鼎圣音乐会馆)、任宏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成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霞到庭参加了诉讼,鼎圣音乐会馆、任宏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马成叶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确认上诉人与鼎圣音乐会馆具有劳动关系;2、判令二被上诉人支付拖欠上诉人工资5800元及经济补偿金5800元,共计11600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鼎圣音乐会馆不具有劳动关系属事实认定错误;2、对于上诉人提供的欠条,被上诉人任宏伟自认是其书写并加盖的公章,一审法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未支持上诉人的数额请求,法律适用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 鼎圣音乐会馆、任宏伟未答辩。
一审原告诉称 马成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马成叶与鼎圣音乐会馆具有劳动关系;2.请求判令鼎圣音乐会馆支付拖欠的马成叶劳动报酬5800元及经济补偿金5800元,合计11600元;3.请求判令任宏伟与鼎圣音乐会馆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鼎圣音乐会馆的经营范围为歌舞厅娱乐活动。2019年3月27日任宏伟出具欠条:“今欠马成叶11月12月工资总2800贰仟捌佰元整不包含2017年1月份鼎圣大酒店加盖鼎圣音乐会馆印章2019.3.27”。马成叶于2020年4月7日向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马成叶与鼎圣音乐会馆具有劳动关系;请求裁定鼎圣音乐会馆支付拖欠的马成叶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11600元;请求裁定鼎圣音乐会馆与任宏伟承担连带责任。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6日作出邯山劳人仲案字〔2020〕04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020年6月2日,马成叶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另查明,任宏伟在庭审时陈述邯郸市邯山区小草帽餐饮有限公司的经营地为邯郸市光明南大街79号的四层。马成叶等人在邯郸市邯山区小草帽餐饮有限公司工作。
本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马成叶虽提出请求,但所提交的证据未能显示出其与鼎圣音乐会馆之间的关系,因其所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无据确认其与鼎圣音乐会馆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请求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则没有事实依据,不能得到支持。根据马成叶提交的欠条,任宏伟对此辩称,马成叶是在邯郸市邯山区小草帽餐饮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老板潜逃,为了息事宁人,任宏伟才给马成叶等出具证明条,任宏伟亦自认是其书写。故邯郸市邯山区鼎圣时代自助音乐会馆、任宏伟应予给付马成叶工资2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马成叶与邯郸市邯山区鼎圣时代自助音乐会馆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马成叶要求邯郸市邯山区鼎圣时代自助音乐会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三、邯郸市邯山区鼎圣时代自助音乐会馆、任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马成叶工资2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庭审中马成叶称,其看到鼎圣音乐会馆门前的招工广告去应聘的,于2016年10月会馆开业时入职,工作至2017年1月20日鼎圣音乐会馆关门,领取过工资,其与任宏伟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另查明,马成叶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为2020年4月8日。根据一审卷宗材料本案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因鼎圣音乐会馆、任宏伟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权利的放弃。根据一审中马成叶提交的鼎圣音乐会馆出具的“欠条”和一、二审庭审中马成叶的当庭陈述,可以认定马成叶在鼎圣音乐会馆工作的事实,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原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予以纠正。关于拖欠工资的问题,经审查,根据鼎圣音乐会馆出具的“欠条”,可以认定鼎圣音乐会馆拖欠马成叶工资的事实,对于拖欠工资数额,欠条约定的是欠11月、12月工资2800元,但欠条上明确注明不含2017年1月份,因鼎圣音乐会馆、任宏伟未按“欠条”提供考勤表、工资表,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马成叶主张月工资2000元,其工作至2017年1月20日,则该月工资应1333元,故鼎圣音乐会馆应向马成叶支付4133元工资。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因马成叶工作时间为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为2020年4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的规定,马成叶的该项请求超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且其无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为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为鼎圣音乐会馆,鼎圣音乐会馆系经依法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马成叶请求任宏伟与鼎圣音乐会馆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马成叶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维持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三、马成叶与邯郸市邯山区鼎圣时代自助音乐会馆之间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2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四、邯郸市邯山区鼎圣时代自助音乐会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马成叶工资4133元;
五、驳回马成叶要求任宏伟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邯郸市邯山区鼎圣时代自助音乐会馆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长 段子勇
审判员 温永国
审判员 马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武东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