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文化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630037851。

法定代表人:左良,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娇旸,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迎宾大道9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49589946。

法定代表人:张廷方,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与被执行人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52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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