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
法定代表人:武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强,寿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慧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现住寿阳县。
被告赵凯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现住寿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慧仙、赵凯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2元,减半收取621元,由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思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荆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