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召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靖边县双民植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43386666007,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张家畔镇双伙场村一组11440号。
第三人:郭福东,男,1981年4月8日,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召弟诉被告靖边县双民植防有限公司、第三人郭福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召弟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召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召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1.08,减半收取2300.54元,由原告李召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