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现住连云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 负责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负责人:韩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山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连云港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602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一审庭审时原告未到庭,而所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无代理手续,因此,一审准予其参加诉讼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602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向阳 审判员 李中祥 审判员 谭彩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