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某,宁夏平罗县人,住平罗县。
被告:马某,宁夏平罗县人,住平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与被告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孙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