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树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王怀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徐陆军(曾用名徐文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树红与被告王怀千、徐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树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怀千、徐陆军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树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7500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上半年,原告应两被告的要求,对位于凤台县住房安装铝合金窗。经结算,两被告欠安装款14500元,并于2014年9月7日出具欠条一份,已付7000元,尚欠7500元。经多次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王怀千、徐陆军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树红经营铝合金门窗材料,同时也兼做安装施工。2010年4、5月份,经徐陆军介绍,刘树红给王怀千的住房安装铝合金窗,经结算,欠款14500元。2014年9月7日王怀千和徐陆军共同给刘树红出具欠条一份,已付7000元,尚欠7500元。后经多次催要无果,刘树红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王怀千、徐陆军欠刘树红铝合金窗户安装款75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对刘树红要求王怀千、徐陆军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怀千、徐陆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举证权和抗辩权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怀千、徐陆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刘树红欠款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怀千、徐陆军共同负担。两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高 毅 人民陪审员  岳方军 人民陪审员  许 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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