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甸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1217020352X。 法定代表人:蔡发庭,系支行负责人。 营业场所:云南省鲁甸县新区世纪大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凡,云南言广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云南言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马永智,回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鲁甸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甸县支行诉被告马永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甸县支行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甸县支行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甸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1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甸县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温灿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凌涛 书记员包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