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学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告:姜永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告:陈恒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住四川省甘洛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学雷与被告姜永宗、陈恒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学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的砖款22940.00元,多年来来回回追讨欠款的车旅费10000.00元,共计3294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0月被告姜永宗在甘洛县红鑫砖厂购砖,由被告陈恒智运输,多年来一直原告多次找姜永宗付款,2021年5月4日找到二人对质后,二人都不愿意承担货款支付责任,现有运货凭证,结算单,录音为准,综上所述,二被告欠款事实清楚,但被告互相推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学雷与被告姜永宗、陈恒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王学雷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学雷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