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惠州市松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惠州市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银祝,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鹏里,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油洞组,身份证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惠州市松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政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21年3月5日,原告惠州市松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惠州市松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惠州市松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66元,减半收取即1483元,由原告惠州市松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