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某1,女性,2006年03月07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冯某2,男性,1964年05月03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冯某1与冯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某2未履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6969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邢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