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某1,女性,2006年03月07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冯某2,男性,1964年05月03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冯某1与冯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某2未履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6969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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