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山西同源翔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东关村。
法定代表人:王广鹏,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铁联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薛怀全,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同市和合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光明村东div>
法定代表人:李光曙,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中铁联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同市和合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西同源翔能源有限公司对本院扣留并提取其应付给被执行人的租金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山西同源翔能源有限公司称,我公司承租的被执行人大同市和合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办公楼、厂房因年久失修在2019年发生漏雨损坏情况,我公司要求其维修未果,自己出资进行了维修,因此事双方正在进行维修费用与房屋租金的纠纷协商,至今尚未解决。故我公司是否欠付被执行人租金难以确定,现法院要求我公司协助执行扣留并提取应付给被执行人房屋租金缺乏依据,请求撤销大同中院(2019)晋02执21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涉及的执行行为。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中铁联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和合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2019)晋02执215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晋02执21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异议人山西同源翔能源有限公司协助扣留其应向被执行人大同市和合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的全部租金(自2019年1月1日起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止;如合同到期后续签,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与价款继续扣留);并将每年扣留的租金汇入本院账户。
另查明,异议人山西同源翔能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广鹏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在2020年1月13日下午到本院进行询问及核实证据原件,亦未说明没有到本院进行询问的原因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山西同源翔能源有限公司虽主张其因与被执行人在房屋维修和租金上存在纠纷而难以确定是否还应支付房租,无法扣留、提取未支付的租金,但因其法定代表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到法院就相关事项进行询问,且所举证据均为复印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故其主张因无据为证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山西同源翔能源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