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淮北,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董鸣,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陈罕,女,****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汉轩,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淮北与被告董鸣、陈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淮北、被告陈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汉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淮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2032.9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4日,被告董鸣以购买住房为名,需要资金临时周转,向原告陈淮北借款30万元,被告董鸣承诺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原告于当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被告董鸣,2020年10月2日,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时,被告董鸣电话关机,至今未偿还借款,因被告董鸣与陈罕系夫妻关系,董鸣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二被告对原告承担共同清偿的连带责任,被告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正当权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董鸣未作答辩。 被告陈罕辩称,请求驳回对陈罕的诉讼请求,陈罕对该笔借款不知情,陈罕并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事后也没有追认。且该笔借款并没有用于日常所需也不是共同生产经营。陈罕与董鸣于2020年8月20日离婚,被告陈罕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4日原告陈淮北与被告董鸣的微信聊天记录。董:“淮北,你有没有授信可以借用下的,我买房的,还差40多万”。陈:“问了认识的同事都没了,我想到我老婆还有授信”。董:“就最多两个月,也可能一个月,所以不碍事”。陈:“我到家了,准备去做授信,你卡号给我”。董:“6217001340008116462,董鸣,建设银行”。2020年8月14日,原告陈淮北向被告董鸣账户转入30万元。 另查明,被告董鸣、陈罕于2020年8月20日离婚。 以上事实有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离婚协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认定合同无效。本案中,陈淮北出借给董鸣的借款系授信贷款,因此双方的借款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董鸣应返还陈淮北30万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被告陈罕、董鸣于2020年8月20日离婚,且被告陈罕辩称对董鸣借款并不知情,原告陈淮北并无证据证明董鸣将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原告请求被告陈罕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董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淮北30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董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严 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军荣 书 记 员  程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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