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德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沁县定昌镇南关社区居民,退休职工,现住沁县。
委托代理人:王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沁县定昌镇南关社区居民,现住沁县,与原告是父子关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赵秀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沁县定昌镇南关社区居民,无业,现住沁县。
委托代理人:曹飞云,沁县定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成诉被告赵秀山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成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德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德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帆